2022年内江最低标准为全日制用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97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21元/小时。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规〔2022〕1号)文件,根据近年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职工工资收入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员最低生活费用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影响最低工资标准其他相关因素,拟按照以下标准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现进行公开征求意见,为及时保障广大群众最低劳动报酬权益,所以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7天,从2022年4月26日至5月2日。
(一)拟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970元(日工资91元)。
(二)拟调整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1元。
上述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拟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
其标准为:
1)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
2)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3)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
其标准为:
1)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2)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3)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3、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间,物价补贴照发,如发生职工的病假工资与物价生活补贴之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4、疾病救济费与物价生活补贴之和低于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发给。
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
(1)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照150%的比例按时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其中,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300%的比例按时支付工资报酬。
在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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